(一)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计划、政策、规定,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核实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三)管理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负责全县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扶持工作。
(四)指导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工作、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五)组织管理和指导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监督县慈善总会开展活动。
(六)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镇、村设置和行政区划调整、撤扩并、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指导全县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承担县“双拥”办日常工作;负责烈士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日常工作。
(十四)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由县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全县的门、楼牌编制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监督殡葬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十九)主管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十)负责入迁我县的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承担县移民办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二)负责老年人工作,承担县老龄委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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